淮安市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淮发[2002]44号 2002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切实改进各级党政领导和机关干部的工作作风,及时、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规范全市面上信访秩序,维护全市社会稳定,现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规定和有关纪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工作坚持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工作规范、有序。
第三条 各地、各部门必须做到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让群众满意。
第二章 党政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信访工作责任
是:
1、每半年定期主持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专题信访工作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督促检查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3、按照上级要求处理本地区、本部门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反映的重大问题,不发生重复越级集体上访,不出现恶劣影响的信访事件;
4、处理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信访事项,做到按时报结;
5、阅批、接待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疑难信访事项会办会,解决其他领导难以解决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党政分管信访工作领导的责任是: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检查指导本地区、本部门信访工作的开展;
3、根据上级领导机关要求,跟踪处理本地区、本部门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反映的问题,不发生重复越级集体上访,不出现恶劣影响的信访事件;
4、处理上级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本级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做到按时报结;
5、阅批、接待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重要信访事项会办会,解决信访部门难以解决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分管其它工作的党政领导的信访工作责任是:
1、检查指导分管范围内各部门信访工作的开展;
2、处理分管范围内主管部门或单位难以处理的信访事项;
3、按照要求跟踪处理群众越级上访反映的属于自身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不发生越级集体上访,不出现恶劣影响的信访事件;
4、阅批、接待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
5、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超越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三章 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
第八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中设立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接待群众来访,听取群众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改进自身的工作。
1、市委、市政府领导信访接待日实行轮流值班制,每个接待日安排一名市委、市政府领导信访值班,值班日程表由市信访局根据市委安排统一编排,并送达市委、市政府每位领导手中。当值领导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是值班接访时,由当值领导与其他领导协调自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市信访局,确保每个接待日都有领导到场接访。
2、市委、市政府领导信访接待日为每月一天,接待地点设在市信访局接待室。市信访局应将接待地点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具体接待时间,向社会公布,同时在接待地点设置有上述内容的告示栏,以方便群众上访,接受群众监督。
3、市委、市政府领导信访接待日实行预约式接待方式。主要接待、处理、解决已经县(区)或市直部门受理,但没有解决或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以及由一个县(区)或一个部门单独解决不了的问题。
4、市委、市政府领导信访接待日实行首访接待负责制。由谁首先接待处理的信访问题,即由谁负责包案处理,直至上访问题处理、落实到位,上访人息访为止。
5、为保证市委、市政府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工作效果,市直有关部门均应派出业务负责人参加领导接待日的具体工作,现场参与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市信访局负责。
6、对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每次信访接待,市信访局均应指派人员进行详细登记、记录,《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采用上级统一制式表;每一个信访问题接待处理完毕,接待领导、上访人均应在《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上签字,以示负责;信访局对所有接待资料均应完整保存,立卷存档备查。
7、为保障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工作的有序进行,市公安机关应派出工作人员参与领导接待日的有关工作,维护好接待现场的秩序。
第四章 党政机关干部巡回下访
第九条 为切实转变市级机关干部的工作作风,及时、妥善解决基层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听取群众意见,排查掌握各地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减少越级集访、去省、赴京上访现象的发生,市级党政机关实行巡回下访制度。
第十条 巡回下访接待组的组成
在市信访稳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民政局、市委农工办、信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市级机关巡回下访接待组,并将根据信访工作实际需要,适时抽调其他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接待组工作。
第十一条 接待组的工作任务
1、耐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2、认真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让群众逐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帮助群众释疑解惑;
3、帮助地方党委、政府协调解决接待中发现的重大信访问题,及时把问题和矛盾妥善化解在基层。
第十二条 巡回下访的工作要求
1、接待组成员必须在市信访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时参加下访接待工作任务,不得无故请假或缺席。
2、市、县(区)信访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机关干部巡回下访提前进行公示,让群众知道干部下访的具体时间、接待地点以及接待组的工作成员。
3、接待组要深入群众,面对面地与群众交谈,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或建议,做到热情大方、平易近人。
4、实行首接负责制,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由接谈人负责协调处理,一包到底。接谈中对他们反映的应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如一时不能解决,则要给群众以承诺,告诉群众解决问题的具体时间,并要真正履行承诺。对一些无理的或过高的要求,也要进行批评教育,不能听之任之。
5、实行通报制度。市稳定办每月要对巡回下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及时反映面上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对无故缺席或对接待工作不力、处理不到位而造成不好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对下访接待工作,每季度认真进行一次总结,及时排查掌握各地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重要信访问题,预测分析信访形势。
第十三条 巡回下访的时间安排
接待组每月必须到有关县(区)巡回下访1次,每月下访的巡回接待组要提前与有关县(区)联系,确定下访的具体时间等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设立固定的接待场所
接待组统一在县(区)安排的固定地点接待群众来访,各有关县(区)要提前做好工作。
第五章 信访信息的报送
第十五条 报送信访信息的基本内容:
1、群众对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政策出台后的反映;
2、群众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重要社会动态和社情民意,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问题;
4、群众反映集中、强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
5、正酝酿较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已发生的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以及联名来信情况;
6、一定时间内信访情况综合、专题调查报告;
7、当地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第十六条 报送信访信息的要求
1、报送信访信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准确,对于重要信访信息,应当核实,以力求信息的准确可靠;
2、报送信访信息应及时。急事、要事和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异常情况应立即报送。必要时应追跟踪连续报送;
3、基层信访信息员对发生的重要信访信息,必须及时向本级党政领导机关报告。在上报本级党政领导机关的同时,应向上级信访部门报送。
4、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信访机构,对收集发现的重要信访信息应迅速进行核实,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信访机构报送;
5、市直各部门对收集发现的信访信息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稳定办、信访局报送;
6、党政机关报送信访信息须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发。信息内容要注意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七条 实行重要信访信息必报制度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对以下信访信息必须向市委、市政府和市信访稳定办报送:
1、正在酝酿串联或者扬言要越级赴京、到省、市集体上访的苗头性信息;
2、正在酝酿或者扬言要赴京、去省信访滋事的异常性信访信息;
3、各地、各部门发生的2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和影响较大的信访突出事件的有关情况;
4、各地、各部门接待受理的5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或重大信访事件,应在事发后的4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信访稳定办报送情况,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5、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向市信访稳定办和市信访局报送本地、本部门季度、半年、全年的群众信访基本情况和对信访形势的分析与预测以及每月发生的重要信访情况。
第六章 信访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十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范围和任务
1、督促检查中央、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的贯彻执行情况;
2、督促检查中央、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中央、省、市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要求督查督办、上报结果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督促检查县(区)委、政府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
5、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重要信访事项的事处办理情况;
6、督促检查对赴京上访、越级集体上访、联名来信、重复来信等事项的处理、落实、息访工作情况;
7、督促检查对信访老户、稳定对象的查处、落实、稳定、息访工作情况;
8、督促检查对重要信访信息上报及处理工作情况;
9、督促检查人民建议工作的开展及重要人民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
10、督促检查其他需要督办的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实行领导督查与职能部门督查组结合的原则,做到每项重大信访事项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领导要身体力行,职能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力求每项重大信访事项都能得到处理、落实。
2、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信访工作原则,做到把各类信访事项处理在当地,处理在基层。对涉及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信访事项,由领导机关或督查部门分别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责任,确保问题得到有效处理。
3、坚持“求实、务实、落实”的工作原则,全面、客观地了解和反映所督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认真处理好有关信访事项,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保证督查工作质量,防止流于形式。
4、坚持时效性原则,对所有交办的信访事项,都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结束,承办单位与督查部门都要做到及时反馈上报结果,不得拖延。
第二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程序与方法
1、督查督办事项的提出与审定。对督查督办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职能部门提出具体督查事项和意见,报经领导审阅同意后实行。
2、督查督办的形式与方法。对一般性的信访事项,由职能部门或督查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发函、电话、电传或去人,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与要求办理;对重大信访事项和重要信访问题,以及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由职能部门领导赴承办单位进行督查督办,必要时由市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查小组开展专项督查。
3、督查事项的办结反馈。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理情况与结果的报告,填写办结表,报送交办单位请领导审结,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审阅部门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直至办理结束。督查部门或人员要把督查事项督查情况与结果向有关领导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全市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市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市信访局负责,重要督查督办事项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信访局组成督查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进行。
第七章 信访工作的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正确处理好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严肃追究其责任:
1、未能正确履行其信访工作职责,导致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信访秩序混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当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对群众来信来访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应当理处不及时处理;玩忽职守,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异常事件的;
3、对在信访信息工作中不报、迟报、漏报、误报重要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4、对已发现的50人以上重大上访苗头或突发性信访事件,既不及时上报,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又不做稳定工作,或工作不力,贻误处理问题时机,导致事态扩大,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
5、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拒绝办理、故意扣压、拖延,逾期不能报结,又不主动说明原因的,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
6、对上级信访部门形成的信访问题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相互推诿,上交矛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7、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来市去省进京上访,未能按上级领导机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前去帮助工作或故意推诿、回避,不到上级领导机关做上访群众工作,致使上访群众在上级领导机关长时间滞留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社会秩序的;
8、对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并围堵、冲闯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妨碍公务,阻碍交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9、在办理信访案件中,弄虚作假,欺上压下,造成冤、假、错案的;对泄露信访机密,控告、检举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10、利用职权对信访人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对申诉人、控告人、举报人威胁、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11、对上级领导机关要求采取措施稳定的重点信访人员,因措施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其越级上访或长期滞留在市以上党政机关上访闹事的;对本地区、本部门不安定因素,不能积极做好化解和稳定工作,造成群众重复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
12、丢失、隐匿或私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13、对信访工作不支持,以各种借口故意刁难信访部门工作,直接影响信访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
14、其他因信访问题造成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上述情况的,由市信访稳定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干管范围提交纪委、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给予党政纪处分,特殊情况由市稳定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调查处理;情况特别严重,已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对违规违法上访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各地应认真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收容、遣返。
1、冲击机关,强占信访接待场所,寻衅滋事,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
2、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侮辱、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3、表达群众意愿走访不选派代表,并串联聚众滋事,不听劝阻的;
4、不服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管理,拒绝到指定接谈场所反映信访事项,或经接待完毕后仍滞留缠访,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无效的;
5、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的;
6、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7、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的;
8、故意毁坏、侵犯公私财产的;
9、其他违法行为;
10、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有上述行为之一,影响接待工作,信访工作机构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