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地税涉税申请程序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程序
1、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各税种减免税事宜时,应及时对减免税的申请期限、有关政策、办理程序等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2、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减免税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表;
(3)各税种减免税操作规程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材料(以上资料一式一份),涉税事项受理岗按照相关文件及操作规程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料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当场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申请,完成审批并打印减免税审批决定送达纳税人;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当场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审批完成二个工作日内,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岗将审批通过的减免税资料移交相应管理分局进入事后监督流程。
二、纳税人申请临时外出经营审批程序
1、纳税人需临时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资料:
(1)合同、中标书等附送资料;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涉税事项受理窗口受理时应进行初审,主要负责审核:
(1)单位介绍信是否符合要求;
(2)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给申请人。
3、涉税事项受理窗口接到申请当天审批并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交申请人。
4、外经证有效期最长为180天,在规定期限内未完项目,纳税人应于到期前回原开具税务机关续开外经证。
5、申请人应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到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受理窗口,交回开出的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证明,办理核销证明的手续。
三、纳税人申请停歇业程序
1、纳税人停歇业,必须在停歇业之前5日内(每月10日后申请停业的,停业时间自下个月开始计算,即申请停业当月纳税人需要办理申报纳税)到办税服务厅管理窗口填写“停歇业申请表”一式一份,注明停歇业原因、期限等内容。
2、纳税人在停歇业期内可暂不进行纳税申报,但下列两种情况,应进行纳税申报:(1)停歇业期限不足整月的月份;(2)在停歇业期限内提前开业的。
3、凡从地税机关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申报停歇业的同时,必须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和未缴销的空白发票交办税服务厅涉税窗口进行缴销和保管,并停供发票。
4、停歇业期限一般不得跨年度。凡停歇业期间仍从事生产经营又未申报纳税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停业期限最长为三个月。
5、纳税人停歇业期间开业或停歇业期满后开业的,应报送开业申请报告一式一份,报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延期复业的纳税人可到涉税窗口办理继续停业申请。
6、符合条件的,当日受理批准。
四、办理延期申报程序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地方税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2、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称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前向办税服务厅涉税窗口递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下列内容:(1)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纳税或不能按期报送报表的相关证明材料;(2)延期申报审批表;(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4、纳税人必须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5、符合条件的,当日受理审批。
五、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程序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地方税税款的,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批准,可以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延期缴纳税款。
2、纳税人的申请应当在税款期限届满前向涉税窗口提出,同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2)资产负债表;
(3)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受理窗口应当场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还,初审合格的予以受理转交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岗,由审批岗根据相关资料依照市局委托进行审批。
4、受理时即进行审核,当时予以答复。